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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齐泰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执1520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齐泰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齐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1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茅洲山工业园工业大厦全至科技创新园科创大厦**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K。

法定代表人:郑青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文,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

。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Q。

法定代表人:张玉强。

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社区英泰路******会信用代码×××4XE。

法定代表人:蒋桂蓉。

申请执行人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齐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9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031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并限制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期限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

经查,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控制措施: 一、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76×××60账户(截至2020年4月29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28710.04元),期限自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8日;

二、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44×××79账户(截至2020年4月29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元41063.28元),期限自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8日;

三、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Z××0的比亚迪牌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四、已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3××J的比亚迪牌车辆,期限自2020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

2020年8月2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44×××79账户,实际扣划人民币103150元,扣划后已解除原冻结;

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76×××60账户,实际扣划人民币29586.09元。

2020年8月27日,本院已将剩余案款人民币28108.84元转入本院(2020)粤03执1519号案件。

2020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确认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3150元,并申请本院依法结案。

2020年9月16日,本院已将案款人民币103150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中,并将执行费人民币1477.25元上交国库。

本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93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77.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76×××60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的限制;

三、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Z××0的比亚迪牌车辆的轮候查封;

四、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3××J的比亚迪牌车辆的查封;

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93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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