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5民初44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刘建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被告:蒙自王红波化妆品店。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二小对面桂林苑大门口。
经营者:王红波。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蒙自王红波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蒙自王红波化妆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未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故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