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2372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家寨联通电脑店,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信用社下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5MA6FXWKY4C。
经营者:张红。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家寨联通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9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8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