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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格纳电器有限公司、陈梦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8648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格纳电器有限公司、陈梦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格纳电器有限公司;陈梦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864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海滨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格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

法定代表人:陈。

被告陈梦玲,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云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嘉格纳电器有限公司、陈梦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嘉格纳电器有限公司、陈梦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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