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338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成,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区容桂惠享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容新路容新大厦17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4X2WPX1M。
经营者:崔振广。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容桂惠享百货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