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948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君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黄来军。
被告:黄来军,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君踏贸易有限公司、黄来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曙元书 记 员 胡曙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