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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李学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96知民初4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李学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李学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96知民初4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学良,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新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44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

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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