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96知民初4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学良,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新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44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
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