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24民初28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雷军。
诉讼代理人孙奥博,法律工作者。
被告敦化市宏阳手机店,地,地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翰章大街**/div>(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宏阳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
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