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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富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刑初359号
案件名称杨富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富荣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3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富荣,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廖家来,广东领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富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普通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富荣及其辩护人廖家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始,被告人杨富荣在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0号盛大国际汽车用品交易广场二层自编B33号经营广州市越秀区麟创汽车用品行,非法销售假冒“PHILIPS”、“OSRAM”注册商标的汽车灯。

2019年11月28日,公安人员循线在广州麟创汽车用品行将被告人杨富荣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假冒“PHILIPS”、“OSRAM”注册商标的汽车灯7350个、假冒“PHILIPS”汽车灯外包装盒5900个以及商标标识880个、假冒“OSRAM”汽车灯外包装纸盒260个、销售单据11本、华为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

经统计,上述查获的假冒“PHILIPS”、“OSRAM”注册商标的汽车灯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9400元;

缴获的销售记录经核算,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杨富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灯共计人民币180138元。

截至2019年11月28日,涉案“PHILIPS”、“OSRAM”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照明设备等。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富荣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富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其有获得“PHILIPS”、“OSRAM”的授权,现场缴获的车灯中有部分是正品,指控的已销售部分也不全是假冒产品。

辩护人主要辩护称:一、在指控的销售期间,被告人杨富荣是否实际销售过假冒“OSRAM”注册商标的车灯证据不足,且在其获得“OSRAM”销售授权的情况下,无法认定销售本上记录的“OSRAM”车灯就是假冒的;

二、关于销售“PHILIPS”车灯的记录,根据杨富荣的供述,结合缴获的假冒“PHILIPS”注册商标车灯和销售记录本,只有在销售本上标注“phH4、phH7、phH11”字样的才是假冒的,对仅标注“ph”的记录,因无其他证据印证,不应予以认定;

三、杨富荣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销售数量不大,主观恶性不强,属于初犯。

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始,被告人杨富荣在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0号盛大国际汽车用品交易广场二层自编B33号经营广州市越秀区麟创汽车用品行,非法销售假冒“PHILIPS”、“OSRAM”注册商标的汽车灯。

2019年11月28日,公安人员循线在广州麟创汽车用品行将被告人杨富荣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假冒“PHILIPS”、“OSRAM”注册商标的汽车灯7350个、假冒“PHILIPS”汽车灯外包装盒5900个以及商标标识880个、假冒“OSRAM”汽车灯外包装纸盒260个、销售单据11本、华为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

经统计,上述查获的假冒“PHILIPS”、“OSRAM”注册商标的汽车灯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9400元;

缴获的销售记录经核算,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杨富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灯共计人民币138500元。

截至2019年11月28日,涉案“PHILIPS”、“OSRAM”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照明设备等。

上述事实,有缴获的手机、笔记本电脑、车灯、包装盒、商标标识、销售单据的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欧某公司授权书、声明、鉴定书、价格证明,广州盛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请求书、承诺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OSRAM”商标注册证明,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授权书、公证书,广州盛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举报材料、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价格声明、承诺书、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PHILIPS”商标注册证明,涉案档口、档口营业执照、档口收款二维码、被告人杨富荣名片照片,杨富荣支付宝、微信个人信息照片,档口租赁合同,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杨富荣的微信、财付通、支付宝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盛大国际交易广场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登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杨富荣的主体身份材料、刑事科学技术室指纹检索回执,报案人张良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杨富荣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富荣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惟指控的仅标注“ph”“os”字样的销售金额,因型号不明,品牌公司未予鉴定真伪及证明价格,故对该部分指控不予支持。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经查,现场缴获的汽车灯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杨富荣是否获得“PHILIPS”、“OSRAM”授权与其销售假冒产品之间并无必然关联,杨富荣关于缴获的汽车灯中有部分是正品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销售金额,根据欧某、飞利浦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现场缴获的汽车灯相应型号正品市场销售价分别为20元至394元不等,其中欧某涉案型号汽车灯正品出厂价是9元,而杨富荣系以远低于市场价甚至出厂价的价格进行销售,现场亦未查获正品,杨富荣辩称该部分汽车灯系从“俊哥”“东哥”处购进,但无法提供上述供货商联系方式、经营地址等有效个人信息,亦无法提供进货单、付款凭证等,故对其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鉴于杨富荣能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已予考量。

扣押的手机、笔记本电脑无充分证据证实属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发还杨富荣。

扣押的销售记录本属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综合考虑杨富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富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灯、包装盒、商标标识一批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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