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8231号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51D2B。
法定代表人:段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希,男,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佛山史贝瑟酒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W1KNX7。
法定代表人:卿某1。
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史贝瑟酒吧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9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88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87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