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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7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官林镇百米易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82民初7657号
案件名称7657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官林镇百米易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官林镇百米易买超市;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官林镇百米易买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2民初7657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官林镇百米易买超市。

经营者:张晓辉。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市)与被告宜兴市官林镇百米易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华联超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华联超市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官林镇百米易买超市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华联超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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