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584号 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新港滩,麦克阿瑟大楼****。
法定代表人:沙赫德,该公司副总法律顾问兼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东华智能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v> 法定代表人:芦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MSC软件公司诉被告南京东华智能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MSC软件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MSC软件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MSC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MSC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