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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与凤台县易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91民初8964号
案件名称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与凤台县易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凤台县易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8964号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

代表人:NeilNarriman(纳里曼?尼尔)。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市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杨,上海市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凤台县易沙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伟。

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与被告凤台县易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不符合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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