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8964号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
代表人:NeilNarriman(纳里曼?尼尔)。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市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杨,上海市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凤台县易沙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伟。
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与被告凤台县易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不符合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