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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镇俊与江西天一铝业有限公司、林渝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1091号之一
案件名称刘镇俊与江西天一铝业有限公司、林渝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镇俊;江西天一铝业有限公司;林渝森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闽02民初1091号之一原告:刘镇俊,男,汉族,1983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馥,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一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浪。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该公司职员。

被告:林渝森,男,汉族,1989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刘镇俊与被告江西天一铝业有限公司、林渝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刘镇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镇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镇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镇俊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审 判 员  谢爱芳人民陪审员  郭欣欣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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