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786号 原告:温州市科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社会团体,913303027338162501,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
代理人:郑国奉,null,null。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华杰电子仪器有限公司,社会团体,91350305689386125Q,地址,地址: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上塘村新街**div> 被告:傅德龙,未说明的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送达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高苍村高苍40号。
原告温州市科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华杰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傅德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科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市科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元,由温州市科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