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50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惠宇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太和****,经营者赵西龙。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小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太和****经营者刘树善。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惠宇电器商行、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小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