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河谷庙镇桥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书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民,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长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泽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邱文录,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上诉人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邱文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