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民初142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西县思逸鸭脖店,住,住所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金宝翡翠新城****综合楼****/div> 经营者:马小红。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陇西县思逸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撤诉没有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陇西县思逸鸭脖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多交的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