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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五常市田稻翁米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1民初13233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五常市田稻翁米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五常市田稻翁米业有限公司;北京芒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3233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芒迪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div>法定代表人:郑浩。

被告:五常市田稻翁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镇金山村张家窑屯v>法定代表人:李超。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北京芒迪科技有限公司、五常市田稻翁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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