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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岳阳楼区夏雪儿潮流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602知民初8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岳阳楼区夏雪儿潮流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岳阳楼区夏雪儿潮流生活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602知民初8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鑫,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楼区夏雪儿潮流生活馆,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新居巷**。

经营者:李元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湖北昊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与被告岳阳楼区夏雪儿潮流生活馆(以下简称“夏雪儿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纳益其尔委托代理人于雅平、冯鑫,被告夏雪儿生活馆的委托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含维权的合理开支);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

事实与理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现均在核准的有效期内。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自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仅在2016年在韩国就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目前在中国大陆各城市发展了60多家分店,规模还在不断扩大,该商标品牌的产品深受公众的喜爱。

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民事法律责任。

综前所述,为维护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夏雪儿生活馆答辩要点:1、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所销售的产品系侵权产品;

2、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

3、原告诉请赔偿30000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没有事实依据;

4、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虚假、不完整的。

查明的事实 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相关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1、2013年5月7日,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英文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香水;润肤液;染睫毛油;眼线笔;口红;粉底;洗面霜;化妆粉;防晒霜;防晒液;洗发液;美容面膜;指甲油;画眉铅笔;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截止)。

2013年11月4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纳益其尔。

2、原告在“天猫”网络平台上开办了“NATUREREPUBLIC自然共和国官方旗舰店”,销售“NATUREREPUBLIC”品牌下的芦荟系列等化妆品。

3、2019年12月16日,原告纳益其尔委托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人员肖新喜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到被告夏雪儿生活馆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LIC”英文商标的特价8084芦荟胶2盒,交易金额共计28元。

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公证人员对肖新喜购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9)湘长华证内字第6082号《公证书》。

对本案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夏雪儿生活馆主张案外人武汉益瑞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该店加盟夏雪儿特许经营体系的供货商,案外人武汉益瑞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该店经营指定派送产品。

夏雪儿生活馆销售的自然乐园芦荟胶(商品条码:8806173420377)是案外人公司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样格化品商行购进并派送到被告夏雪儿生活馆。

被告夏雪儿生活馆并提供案外人武汉益瑞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加盟合同》《夏雪儿对账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原告纳益其尔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案外人武汉益瑞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化妆品销售,该加盟许可仅为许可被告使用夏雪儿商标等经营资源,不能证明涉案产品为合法渠道取得。

且均为案外人进货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夏雪儿生活馆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同时,上述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夏雪儿生活馆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系从案外人武汉益瑞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货这一法律事实。

故对被告夏雪儿生活馆的上述主张,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芦荟胶属于护肤品,与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NATUREREPUBLIC”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在综合公证书的文字记载、附件照片显示的店招及销售单据等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可以认定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原告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夏雪儿生活馆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并提交案外人武汉益瑞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经本院审查,被控侵权产品确系经案外人武汉益瑞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进货即从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原告也无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夏雪儿生活馆在销售涉案产品时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因此,被告夏雪儿生活馆的合法来源抗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阳楼区夏雪儿潮流生活馆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涉案芦荟胶;

二、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被告岳阳楼区夏雪儿潮流生活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岳阳楼区夏雪儿潮流生活馆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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