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552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久,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市金西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高城镇街道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殷京稀。
被告:都匀市赵记利民副食店,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小围寨城南综合农贸市场**门面。
经营者:赵光艳。
仙桃市米业协会与都匀市赵记利民副食店、随州市金西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