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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怡莱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557号
案件名称3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怡莱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怡莱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557号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华松路**。

法定代表人:李福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陈钢,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丰,上海百一领御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和南路/div>法定代表人:郭建刚。

被告:佛山市怡莱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龙升南路**之一/div>法定代表人:郭建刚。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金山大厦**/div>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怡莱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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