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366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瑞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磊。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瑞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2020年9月21日,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俞海苓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