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民初2198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X。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多多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U。
法定代表人:杨岩。
被告:安徽真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经济开发区颍一路南侧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P。
法定代表人:李燕明。
被告:颍上县南照镇旺客隆生活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南照镇古寺街**iv>经营者:潘灵秋。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多多益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真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颍上县南照镇旺客隆生活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李方曼书记员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