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初225号 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新路2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469618U。
法定代表人:罗小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焕荣,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焕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3日立案。
因双方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江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