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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焕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3民初225号
案件名称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焕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林焕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初225号 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新路2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469618U。

法定代表人:罗小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焕荣,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焕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3日立案。

因双方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江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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