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4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迈儿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裕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志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光路******iv>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飞,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迈儿郎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相关赔偿款对方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迈儿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迈儿郎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双方的撤诉申请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厦门迈儿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元,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迈儿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林 勤 审判员 王 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梦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