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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梦瑶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11刑初514号
案件名称孙梦瑶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梦瑶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1刑初51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梦瑶,女,199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延寿县,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二部刑诉〔202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梦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繁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梦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3月份左右,聂帅(另案处理)从高某(男,34岁,河南省人)处租赁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一大院的二层南侧库房,伙同被告人孙梦瑶利用散装酒、空酒瓶等物品灌装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对外销售。

同时,聂帅雇佣徐稳(已判刑)到涉案库房内负责搬运。

2019年4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琉璃河派出所民警在该院内将被告人孙梦瑶、徐稳查获,并在二层南侧库房内查获52度500ml装牛栏山陈酿白酒480瓶、42度500ml装牛栏山陈酿白酒1476瓶、42度265ml装牛栏山陈酿白酒2000瓶,以及大量空瓶、瓶盖、外箱等包装材料。

经查明,涉案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价值为人民币4386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梦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梦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梦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梦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孙梦瑶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徐稳的供述,证人高某、崔某的证言,价格评估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物证白酒、锁盖机、灌装器等,商标相关材料、产品鉴定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扣押清单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梦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梦瑶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孙梦瑶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梦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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