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4知民初7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睛典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黄晨鸣,职务不详。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睛典眼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