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贵屿仁德堂药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贵屿镇。
经营者:张妙勤,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卓平,男,该店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佳,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汕头市潮阳区贵屿仁德堂药店因与被上诉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5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汕头市潮阳区贵屿仁德堂药店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汕头市潮阳区贵屿仁德堂药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汕头市潮阳区贵屿仁德堂药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汕头市潮阳区贵屿仁德堂药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