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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小店区郝小锋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民初738号
案件名称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小店区郝小锋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郝小锋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738号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旭倩、范彦琦,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郝小锋烟酒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商铺经营者:郝小锋。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郝小锋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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