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240号 原告:上海奔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266X7。
法定代表人:乔以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也,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翔飞,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山路******码91350111098278798J。
法定代表人:庄惠真,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漳州建元东路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建元东路**漳州万达广场A3地块****D091350603MA2Y82A638。
法定代表人:庄惠真,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顺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万基商务大厦5F14403005815540276。
法定代表人:王卫,总裁。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龙,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琳,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奔富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漳州建元东路分公司、深圳市顺丰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奔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申请撤回对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漳州建元东路分公司、深圳市顺丰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奔富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奔富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上海奔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