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749号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浩源商店,注册经营场所太原市杏花岭区西羊市**楼**“太原烟酒专卖”,实际经营场所太原市杏花岭区半坡西街与羊市街交叉口“太原烟酒专卖”。
经营者:李雅静。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浩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含合理开支)2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9月11日,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