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90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四川儒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酒泉酿酒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
法定代表人:陈学良。
被告:陈学良,男,194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保定市京运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漕河镇北庞村。
法定代表人:史梦。
被告:北京城大福门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院**楼**1061. 法定代表人:史会研,经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酒泉酿酒厂、陈学良、保定市京运来酒业有限公司、北京城大福门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市酒泉酿酒厂、陈学良、保定市京运来酒业有限公司、北京城大福门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2.5元,减半收取计931.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