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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北京张美慧粮油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1民初13230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北京张美慧粮油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北京张美慧粮油经营部;沈阳隆阳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3230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隆阳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皮家堡村/div>法定代表人:刘艳。

被告:北京张美慧粮油经营部,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北路**(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粮油厅**/div>经营者:张美慧。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沈阳隆阳米业有限公司、北京张美慧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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