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3230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隆阳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皮家堡村/div>法定代表人:刘艳。
被告:北京张美慧粮油经营部,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北路**(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粮油厅**/div>经营者:张美慧。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沈阳隆阳米业有限公司、北京张美慧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