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759号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旭倩、范彦琦,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海量食品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体育西路**南起第二间经营者:郭海量。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海量食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