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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胜通讯专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276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胜通讯专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胜通讯专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276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胜通讯专营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兴华一路北七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E7LF17。

经营者陈春蕊,女,汉族,1984年7月14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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