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276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胜通讯专营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兴华一路北七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E7LF17。
经营者陈春蕊,女,汉族,1984年7月14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