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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康燕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民初256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康燕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康燕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5民初256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燕贤,女,汉族,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康燕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在名称为“卡宾女装定制”淘宝网店名称中使用“卡宾”商标的侵权行为;

2.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万元。

事实和理由:第1210777号第25类“卡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于1998年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袜、帽、皮带等,有效期至2028年9月27日。

卡宾品牌服饰经过多年的使用,在行业上拥有良好的商誉及较高的知名度,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2019年9月1日,商标所有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紫曦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可以自己名义对侵害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名称为“卡宾女装定制”(会员名为“kyx4593”)的店铺(下称涉案店铺),该店铺将注册商标“卡宾”作为经营同类商品的店铺名称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第1210777号商标注册证、商标局官网商标状态查询结果;

2.商标使用许可书;

证据1、2证明紫曦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将涉案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在商标权被侵害时有权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原告具有主体资格。

3.商标驰字[2010]第121号《关于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证明第1089172号“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

4.涉案店铺“卡宾女装定制”截图、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时间戳电子数据光盘;

5.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披露的店铺经营者信息、被告人口信息查询;

证据4、5证明涉案店铺内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是涉案店铺的经营者。

6.《证明》,证明被告没有从原告处进货,原告也从未授权被告使用涉案商标。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经开庭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证据1、2、5、6经核对无异,证据4经本院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官网验证,真实性均可予确认,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3与涉案商标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5、6,本院依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对证据的关联性结合事实予以综合审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9月28日,案外人福建省石狮市进盛鞋服发展有限公司获准注册第121077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袜、帽、皮带(服饰用)。

2016年3月20日,涉案商标经核准转让给紫曦公司。

商标有效期现已续展至2028年9月27日。

2019年9月1日,紫曦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书》,许可原告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使用涉案商标,许可期限至2021年8月31日,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使用,并授权在涉案商标被侵害时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9月25日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认证文件为淘宝网网页搜索结果截图1张。

截图显示:以关键词“kyx4593”在淘宝网进行搜索,找到相关店铺,其中店铺“卡宾女装定制”,卖家为kyx4593,店铺主营“百搭新款时尚女包女单肩夏季春潮小……”,销量0,共2件宝贝,好评率94.55%,店铺内2件商品均为小背包,售价分别为31元及45.9元,未显示商品名称。

根据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时间戳电子数据文档,经本院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官网验证,验证结果为验证文件(截图1张)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2020年3月21日,紫曦公司及原告出具《证明》,证实被告并非紫曦公司以及原告的经销商,也没有购买“卡宾”“Cabbeen”合法产品的记录;

紫曦公司及原告从未授权被告利用网络以“卡宾”“Cabbeen”商标或“卡宾”字号从事经营活动、销售公司产品。

开庭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确认本案被控侵权行为为:被告将“卡宾女装定制”作为淘宝网店铺名称使用,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使用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确认原告没有公证购买被控侵权商品;

确认涉案店铺已不存在。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披露淘宝店铺“卡宾女装定制”的会员账号为“kyx4593”、姓名康燕贤,身份证号XXXXXX。

2020年4月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紫曦公司依法享有的涉案商标诉讼时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紫曦公司将涉案商标普通许可给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维权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故原告本案主体资格适格。

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19年9月,原告未证明该行为持续至2019年11月1日之后,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下称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结合本案在案证据,首先,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服装、鞋、袜、帽、皮带(服饰用)”,原告自行截图的网页显示涉案店铺主营“百搭新款时尚女包女单肩夏季春潮……”,店铺内仅有的2件商品均为小背包,与涉案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并不相同。

其次,截图显示原告是以“kyx4593”为关键词在淘宝网进行搜索,而非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字样的“卡宾”进行搜索,无法证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将涉案商标列为商品名称及用于关键词检索从而构成商标使用行为。

再次,原告也未举证证明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为公众所知晓,以致涉案店铺以“卡宾女装定制”作为店铺名称并售卖女款背包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混淆,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相关商品系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最后,原告未对涉案店铺内售卖的相关商品进行公证购买,本院无法判断相关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涉案商标,从而判断是否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

而原告截图的网页除该涉案店铺的名称外,其余各处均未见任何“卡宾”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据此,综合以上理由,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在淘宝店铺中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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