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14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沣东新城清阔便利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办事处三桥街社区建章路以西沁园春天小区**东起**。
经营者:缪发养。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与沣东新城清阔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恒安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恒安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恒安公司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恒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