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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宁化县水玲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4民初19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宁化县水玲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宁化县水玲珑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19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化县水玲珑百货店,住所地:宁化县城关南大街******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4MA2YMLKG7Q。

经营者:吴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忠恩,福建葛忠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俊,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建省宁化县,系吴爱丈夫。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宁化县水玲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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