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9903号原告:天津市德贾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滨江道**欧乐时尚广场**-711。
法定代表人:贾渤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芹,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白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院**楼1849/div>法定代表人:苏建,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德贾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白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德贾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德贾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