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36720号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超,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凤凰西大道**阳光时代写字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史和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柏鸿,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飞,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瑞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创,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创意产业园**'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煜。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瑞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闫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