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626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姝德晨百货店,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国金华府****商铺iv>经营者:苏细英。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宾公司)与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姝德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卡宾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卡宾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卡宾公司负担。
其余25元,退还原告卡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