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402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楚群,女,汉族,1998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25。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楚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于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