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634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少微年百货店,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新河街道西北金属物流园屹科物流园**库**-1098iv>经营者:刘少微。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宾公司)与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少微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卡宾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卡宾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卡宾公司负担。
其余25元,退还原告卡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