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403号原告:沈志军,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青,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雄雄婚庆镜梳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锦绣国际商贸城****4街**。
经营者:余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士永,陕西科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志军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雄雄婚庆镜梳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沈志军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原告沈志军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
其余195元,退还原告沈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