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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刘欣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3318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刘欣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刘欣;谢中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33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欣,女,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中华,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再审申请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欣、谢中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知民终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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