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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民辖终134号
案件名称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辖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埠岚村**楼。

法定代表人:于胜利,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5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上诉称:1.案涉商标是否驰名并非构成被诉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事实,被诉侵权行为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本案没有必要对案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2.人民法院在立案管辖审查时,应对“商标驰名认定是否确有必要、被诉侵犯商标权的成立是否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进行必要的初步审查,进而确定是否跨区域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万象城”标识侵害其商标权,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被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明确提出认定涉案商标“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为驰名商标,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上诉人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烟台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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