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终1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华峰兴隆五金工具商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桥南市场外围9212。
经营者:刘林斌,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华,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邵东县,系上诉人经营者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花港路6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李华,经理。
原审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阿帅五金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园丁新村综合楼3号。
经营者:胡高威。
上诉人常德市鼎城区华峰兴隆五金工具商行为与被上诉人永康市鲁班工具厂、原审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阿帅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9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德市鼎城区华峰兴隆五金工具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德市鼎城区华峰兴隆五金工具商行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常德市鼎城区华峰兴隆五金工具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