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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庆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720号
案件名称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庆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庆洪;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民初720号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3612111Y。

法定代表人:刘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陈庆洪,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系陈庆洪之子,特别代理。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才科技公司)与被告陈庆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天才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被告陈庆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合议庭原由审判长林艳艳、审判员易胜晖、人民审判员许燕燕组成,因工作安排原因,合议庭成员变更为审判长庄莉琳、审判员林艳艳、审判员易胜晖,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天才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9429417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小天才”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成立,是一家专注于中国儿童市场,致力于提供引领儿童时尚潮流的智能产品品牌的企业,原告旗下的产品-儿童智能电话手表销售量位列全国前茅,已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原告是第19429417A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九类,智能手表、学习机、平板电脑等,处于法律保护期限内。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沁泓时尚”内销售有电话手表,该商品名称是:小天才儿童电话手表定位防水拍照手机手环男孩女孩小学生移动联通。

被告在前述商品名称上使用了原告的前述注册商标。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涉案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前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进行宣传并销售,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被告的前述使用行为亦会引人误认为涉案侵权商品为原告商品,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诉诸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陈庆洪辩称,被告就售卖了4块手表,原告诉讼请求是11万元,提出的调解金额3万元,都过高。

陈庆洪是下岗人员只是想补贴下家用而已。

小天才科技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商标注册证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企业信息,欲证明原告系第1942941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字号是“小天才”,注册资本10000万,系步步高教育集团旗下子公司。

第二组证据:1.(2019)粤广南粤第3649号公证书,内容为小天才官网介绍。

2.小天才广告视频画面,内容为小天才公司邀请黄磊、多多、天天、森碟等明星拍摄广告视频在央视少儿频道、金鹰卡通频道等及网络上进行宣传推广的广告画面。

3.小天才冠名/赞助的电视节目画面,内容为小天才公司自年起至今,赞助过的电视节目有《超级育儿师》、《神奇的孩子》、《歌声的翅膀》、《中国新声代》、《了不起的孩子》、《少年国学派》、《加油,饭米粒》。

4.小天才网点线上销售网点情况,内容为小天才公司在天猫、京东、当当、苏宁易购、1号店等网络销售平台皆有授权网点。

5.小天才产品线下销售网点情况,内容为小天才公司在全国各城市皆设有实体销售网点。

其中北京有143个销售网点,上海有65个销售网点,广州有111个销售网点,深圳有190个销售网点。

6.儿童手表十大品牌榜-中国品牌网,内容为小天才品牌位于儿童手表十大品牌榜榜首。

7.报纸、杂志、网络媒体对小天才公司、小天才品牌的报道,内容为中国移动发布2017年评测排名:小天才电话手表Z3夺冠(来源于搜狐新闻)、小天才电话手表获中国好设计、中国好品质奖项(来源于新浪新闻齐鲁晚报)、认真做产品!

小天才再获“中国好设计”奖(来源于搜狐新闻)令高通全球总监赞不绝口的小天才电话手表Z6有多牛?

(来源于电子产品世界新闻)、“小天才”之父金志江:最鲜为人知的段永平门徒(来源于新浪专栏-创事记)、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以生活痛点作创新起点(来源于《人民日报》报纸2015年09月25日15版、小天才电话手表的品类创新(来源于《销售与市场》期刊2017.04期)、小天才超长待机华为定位迅速(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2018年10月24日)、“小天才”电商推新再燃可穿戴设备大战(来源于《中外玩具制造》2018年08期)、小天才电话手表行业领先可穿戴全国第三(来源于网易手机新闻)、市政府携手王祖蓝为“国货之光”直播带货,小天才电话手表被大力推荐!

8.武汉市慈善总会关于新型肺炎防空捐赠款物公告,内容为原告捐赠150万元支持武汉市新型肺炎防控工作。

9.OPPO、VIVO、小天才联合捐赠4万件高级别防护服OPPO、VIVO、小天才三家企业,联合向卓尔公益基金会捐赠40780套价值775万元的高级别防护服,支持湖北武汉抗击疫情。

上述第二组证据,欲证明“小天才”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小天才”字号是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第三组证据:(2019)粤韶韶州第6442号、6443、6638号公证书,内容为被告经营的拼多多店铺销售产品页面及购买页面公证、原告购买涉案侵权产品的物流详情页面及收货公证,欲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小天才科技公司当庭提交由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经确认密封完整,打开内有快递袋一个(上面贴有快递单号781273465495856914的圆通速递),打开快递袋,内有一个盒子,盒子里有铁盒,铁盒内有一只儿童电话手表、一根数据线、一张说明书、一张电话卡。

小天才科技公司陈述侵权体现在被告网页的链接及产品宣传上,被告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商铺上有18款产品的产品名称上标注有原告的小天才字样,公证物本身产品上没有使用原告的标识。

陈庆洪质证认为,陈庆洪年龄比较大,无意间看到这个品牌的东西,就在拼多多平台上面操作一下,店铺总共也就只卖了4个产品。

本院认为,因陈庆洪对小天才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三性”未持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

被告提供一张拼多多平台店铺后台信息表,欲证明被告累计销量只有4,且产品目前已经下架。

原告质证认为,该证据比较模糊,而且无法核对原件。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上列证据实系案涉侵权产品的销量。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以及法庭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小天才科技公司是第19429417A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5月21日至2027年5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包括第9类中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平板电脑、计算器”等。

2019年6月1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品杏向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申请网上购物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某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保全证据行为,包括登陆“拼多多”电脑版网页的页面,进入“沁泓时尚”店铺,对店铺网页进行浏览、查看、截屏,搜索“小天才”对出现的页面进行浏览、截屏,点击“小天才儿童电话手表定位防…”进行浏览、查看、截屏,选定属性“聪明蓝(移动/联通)防水”及数量“1”进行立即支付并截屏,对待发货的订单信息进行截屏等内容。

对上述过程,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了(2019)粤韶韶州第6442号公证书。

根据前述截屏的页面,拼多多“沁泓时尚”店铺内多款产品标题有“小天才”字样,原告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支付242元。

6月2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某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收到快递单号为781273465495856914的圆通速递包裹一件,并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拼多多,点击个人中心,对“沁泓时尚”店铺对应的物流状态信息进行收货确认,之后打开包裹,再对包裹的物品进行拍照,完毕后对该包裹进行了封存,封存后的物品交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保管。

对前述过程,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了(2019)粤韶韶州第6443号公证书。

2019年7月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申请对其使用的手机登记手机内拼多多app对浏览、截屏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保全的内容包括与“沁泓时尚”店铺聊天,聊天的主要内容是确认到货的快递单号是781273465495856914。

原告为证明其有很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向本院提交了包括其官网介绍、广告视频画面截图、传媒报道等在内的截图、打印件。

原告还提交了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的公证费发票,金额为1400元。

庭审中,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内有圆通速递包装袋(单号781273465495856914)一个,包装袋内为一纸箱,纸箱内为一盒子,打开盒子内有一张中国移动电话卡及操作说明、一透明塑料袋子密封的塑胶电话手表保护套及挂绳、一个铁质小长方盒,小铁盒内正面标有“爱立歌儿童电话手表”字样,打开铁盒内有电话手表一只、儿童电话手表使用说明一份、数据线一条,电话手表、儿童电话手表使用说明、数据线均未标注任何商标标识。

另查明,拼多多网店“沁泓时尚”的经营者为陈庆洪。

该店铺网页页面多款产品显示“小天才”标识,在2019年6月18日15时许显示拼单数量的产品有六款,六款产品总计的拼单数量12件,价格不一。

经被告提供的数据显示,至2019年3月7日被诉侵权产品下架时,其累计销量为4。

根据诉辩双方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若构成侵权,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小天才科技公司系第19429417A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陈庆洪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儿童电话手表,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为同类商品。

本案中,虽然被控侵权商品上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但被告在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及以“小天才”为关键词搜索到的多款商品链接的商品标题中使用了“小天才”,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通常会将该商品标题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一种方式,被告前述行为属于在商品宣传展览及销售过程中使用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被告使用的“小天才”标识与小天才科技公司系第19429417A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告的前述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第19429417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小天才科技公司主张原告的公司名称是“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字号小天才,被告在销售的产品上擅自使用原告具有影响的字号小天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陈庆洪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名称为“沁泓时尚”,并未使用原告企业字号,店铺网页商品标题使用“小天才”如前述认定构成侵犯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且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并非独立于商标侵权的单独行为,我国《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注册商标方面属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在被告的同一案涉侵权行为已经由作为专门法的《商标法》予以调整的情况下,案涉行为如前所述已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足以规制,则无需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张保护。

据此,对原告诉请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案涉网店已关闭,商品已经下架,因原告未能证实被告有继续侵权的行为,其主张停止侵权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至于赔偿数额,小天才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又无法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法明确该商标许可使用费,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侵权产品的商品性质(电话手表)、案涉店铺的经营状况(网页体现的涉及“小天才”字样的产品、拼单数量等)、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小天才科技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2000元。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庆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2000元;

二、驳回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27元,由陈庆洪负担273元。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庄莉琳 审判员  林艳艳 审判员  易胜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 烟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赔偿损失;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六条第一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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