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财保35号申请人:陕西华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明德门小区****。
法定代表人:荣藏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惠海燃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博雅苑小区**楼******iv>法定代表人:刘品妮。
申请人陕西华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惠某燃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120万元的银行存款。
申请人陕西华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称:申请人股东之一余某在2012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于2017年9月5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取得了名为“油煤两用燃烧器”的发明专利(专利号:20121039760.2);
2018年1月19日,获得“一种油煤气三用燃烧器”的发明专利受理(专利号:201810055561.X);
2020年5月11日,获得“油煤气三用燃烧器”的外观设计专利受理(专利号:202030211263.3);
2017年9月,申请人在取得专利权人余某的授权后,投入设备与资金生产并销售“油煤两用燃烧器”、“油煤气三用燃烧器”等专利设备产品。
2020年5月,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也在生产和销售与申请人的产品名称、产品性能、技术设计、外观设计完全相同的设备产品;
同时发现被申请人的大股东刘娟丽,系申请人公司前员工张某的妻子。
张某是在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未经申请人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从申请人处非法获取了上述专利技术图纸后,于2020年3月从申请人公司离职,并指使其妻子刘娟丽与刘品妮合伙设立陕西惠某燃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恶意侵权并低价销售专利侵权设备产品。
因现在是销售旺季,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给申请人造成了更大的经济损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惠某燃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120万元的银行存款。
申请人陕西华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该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担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保全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申请人陕西华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中认为,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且有转移财产的风险,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害,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法律规定,故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予支持,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惠某燃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12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惠海燃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120万元的银行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华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